前言
笔者在查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欧洲的ASMFs最初的讨论文件是在年,CEPs最开始的起源,也得到年(EDQM是根据/83EC指令来进行CEPs认证的)。而美国的DMF指南,年就开始实施了,并且一直延续到现在。说起活性物质主文件,美国DMF制度是首创,欧洲以及其他后续的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是在仿美国的DMF制度。
DMF制度确实是一个创新,对活性物质、辅料、药包材的生产商(DMF的持有者)、FDA和制剂上市申请者都有好处:一是活性物质或辅料或药包材的生产商只需要向FDA递交资料,不需要把资料给制剂上市申请者,这样保护了活性物质或辅料或药包材的生产商的商业机密。二是不同制剂上市申请者用到相同的DMF,FDA也不需要多次审评,节约了审评资源。三是对制剂上市申请者来说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剂上。所以介绍活性物质的主文件,不得不介绍美国DMF制度。
DMF简介
一套DMF(DrugMasterFile)文件是递交给FDA的,包含在生产、操作、包装和储存一个或多个人用药过程中,使用到的厂房,操作流程或使用的物质的保密细节信息。DMF不是法律法规要求递交的,而是企业决定要不要递交。DMF包含的内容可支持:临床研究申请(InvestigationalNewDrug,IND),新药注册(NewDrugApplication,NDA)和仿制药注册(AbbreviatedNewDrugApplication,ANDA),另一个DMF,或是出口申请注册(ExportApplication),以及这些申请注册的变更或是补充申请。
DMF注册DMF有五种类型,其中:年后,I型DMFFDA已不再接受。
I型:组织与人员、设施与设备和标准操作程序;
II型:原料药、中间产品及其原料,制剂药;
III型:包装材料——容器;
IV型:赋形剂,着色剂,香料及其原料;
V型:可被FDA接受的其它信息;
DMF的状态分成两种,
“A”=active:激活状态,意味着DMF可用,没有关闭;
“I”=Inactive:未激活状态,意味着DMF被DMF持有者或FDA关闭。
重新激活DMF
未激活的DMF(或是关闭的DMF)想变成激活状态,只能通过递交激活申请来激活。激活申请应包含一整套DMF文件,并符合现行法规。封面信必须注明是激活申请。或者DMF持有者可以递交一个新的DMF。
FDA每个季度对DMF的列表清单进行更新,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