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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结婚10年,2名子女均与自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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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吴女和刘男于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吴女于年12月生育刘一、于年2月生育刘二。年,原告吴女以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也未改善、矛盾重重、刘男实施家暴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吴女与被告刘男离婚、婚生子刘一、刘二由原告吴女抚养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刘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刘男与刘一、刘二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后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排除被告刘男是刘一、刘二的生物学父亲。双方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刘一、刘二自出生至今,被告刘男一直作为父亲对其进行抚养,直到年10月1日原告吴女搬走后,被告刘男未再承担抚养费。

被告刘男同意与原告吴女离婚,但认为吴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应分得财产,并要求原告吴女返还自刘一出生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即年12月至年3月被告负担的抚养费.9元、返还自刘二出生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即年2月至年3月被告负担的抚养费.65元、赔偿被告刘男精神抚慰金元。

另法庭查明,刘一9岁时被告刘男知晓刘一不是自己亲生的,但因为抚养多年有感情,所以继续抚养;刘二是被告刘男庭审鉴定时才知道不是自己亲生的。原告吴女虽称被告刘男早就知道刘一、刘二不是被告刘男亲生的,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观点

1、关于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原告吴女与被告刘男虽然结婚多年,但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原告主张的子女抚养问题。刘一现年14岁,刘二现年5岁,与被告刘男均不具有亲子关系,原告吴女与被告刘男离婚后,被告对刘一、刘二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原告主张刘一、刘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要求本案不处理前述房屋,被告表示同意,故法院对房屋暂不予处理。

4、关于被告刘男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原告吴女返还两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原告吴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两子女,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本院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原告的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原告吴女向被告刘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关于刘一的抚养费,根据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可知被告在刘一9岁时已经知晓其不是亲生子的事实,并接受这一事实继续抚养。被告继续抚养的行为是自愿进行,应视为对之前的抚养行为进行了追认。原告与刘一之间可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刘一有抚养义务,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刘一的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二的抚养费,刘二不是被告亲生女,但原告隐瞒真实情况,使得被告将该子女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至年9月,而被告对刘二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原告存在过错,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刘二的抚养费,应予支持。因刘二出生至8个月时生活在成都,出生9个月至年9月生活在重庆农村,本院分别参照四川省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重庆市统计局发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应返还的抚养费。故刘二的抚养费应确认为:年为元[(元/年÷12个月×8)+(元/年÷12个月×2)]、年为元、年为元、年为元、年为元、年为元(元/年÷12个月×9)。原告吴女应向被告刘男返还自刘二出生至年9月的抚养费的一半,即.50元[(元+元+元+元+元+元)÷2]。

(案例来源: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川民初号)

律师说法

1、本文中的刘男遭遇的其实是欺诈性抚养问题,所谓欺诈性抚养即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以后,妻子一方明知其所生之子女不是男方亲生子女却隐瞒真相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误认,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2、本文案例中刘男在刘一9岁时即已知刘一不是自己亲生儿子仍愿意抚养,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性抚养,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刘一9岁时,刘男虽然知道刘一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并未提出与吴女离婚,那么刘男可否向吴女单独提出返还抚养费的主张?(1)如果可以,那么如果女方没有个人财产,该返还的抚养费从何处支付?是等双方以后分割共同财产之后再行支付还是说可直接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如果从共同财产中直接支付是否视为婚内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2)如果不可以,刘男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返还刘一9岁以前的抚养费应该得到支持,毕竟之前9年属于欺诈性抚养,而知情之后的抚养仅是基于未解除的婚姻关系而已,不能因为刘男未提出离婚诉讼就推定之前的9年刘男也是认可抚养的。

3、欺诈性抚养侵害了男方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男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其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其中物质损害主要是指返还因受欺诈支出的抚养费,在没有相关抚养费花费证据的情况下,多数法院依据被抚养子女所在地区每年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笔者认为也可参照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判决标准,以男方抚养期间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抚养费的返还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一般按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当事人经济情况及损害后果等进行自由裁量,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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