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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医保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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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认定服务的通知》(黑医保函〔〕74号)和《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鸡医保规〔〕6号)文件精神,现就年度鸡西市城镇职工慢性病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参加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有符合规定的十八种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规定申请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城乡居民、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医保等参保人员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二、认定及待遇启动时间:

自年9月23日起至年12月31日,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可随时到门诊慢性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法定节假日休息),被确定为享受慢性病补助的人员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三、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认定所需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与申报病种相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五、认定病种和待遇标准:

六、认定标准:

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需符合《鸡西市城镇职工十八种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具体见附页)。

七、认定流程:

1.预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院单日可承担的认定人员数量,通过本院咨询电话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参保人的现场认定时间。

2.初审。初审专家根据参保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申报病种及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审验合格的申报患者,录入到慢性病登记系统中,并填写《鸡西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申报审批表》。

3.认定。认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比照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形成初步意见,经慢性病认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认定结果,并由认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4.告知。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慢性病认定工作计划安排对认定结果进行统一公布。

5.存档。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信息及认定结果建立台账,并对认定材料留存建档以备查验。

八、其他事项:

1、本次门诊慢性病申报只限新申报,已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不需要重新申报。

2、参保人申报时一定认真核对认定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建议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3、参保人自行申报的材料按规定期限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在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4、提供虚假材料(假病历)或用冒名顶替参加检查等手段骗取门诊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违反者除追回补助费用外,三年内不得申报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待遇。

5、最新慢性病鉴定信息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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