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湿性二尖瓣关闭不全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11863 [复制链接]

1#
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好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


摘 要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集体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将“以审判为中心”提到了高度重视的层面,只有做到这一点,才有利于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诉讼结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本文认为应该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防止在工作中片面的“以侦查为中心”,正确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做到刑事庭审实质化。


中国论文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庭审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赵庆,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07-02


刑事庭审实质化,就是为了对被告人做到定罪量刑而利用庭审的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予以确定。在当前的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较多的刑事庭审虚化现象,如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进行审判前已经对其先行明确,进行法庭审理只是走走形式而已。所以研究刑事庭审实质化,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是摆在我国公检法系统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缺失及其危害


在当前的大量法治国家中,都要求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必须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其人身自由等决定,要求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求审判活动应该是全部刑事诉讼中一切活动的重心,要严格依据审判的任务和目标,在审判活动中作出正确判断。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缺失


我国范围内,“审判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裁判中心主义”这些理论虽然出现较早,由于原则上规定各个部门之间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个部门则主要体现为以“侦查为中心”,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审判的结论受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影响较大,而审判行为只是案件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为了给侦查活动一个正确的定论,所以在过去较长时期内“侦查活动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结论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缺失导致刑事庭审虚化


1.由于“侦查中心主义”起到主导性作用,被追诉人根本没有进行司法保障的机会。在审判活动中,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与刑时,法官都是依据侦查机关出示的认定结论,有时也由侦查机关直接对此作出决定,因此被追诉人在司法部门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更不可能参与诉讼,在实际运行中,追诉与被追诉二者的力量也无法对抗,侦查机关在控制犯罪的追求方面力量远远胜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因此根本不可以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权保障。


2.由于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因此不具备完善的刑事诉讼结构,也没有形成完善的诉讼样态。不管是庭审过于程式化还是不进行司法审查,都明显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过于强化。尤其是在审前程序中,根本不具备控辩审三者组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不能有效应对侦查权,刑事诉讼就成为以侦控一方唱独角戏的行*治罪活动,与司法要求具备的规律不符,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3.由于存在“侦查中心主义”,法官在工作中只是过多审阅侦查卷宗,本身的审判能力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法官并没有重视在庭审中认真调查事实,而只是在庭审前审阅卷宗;没有在法庭上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事实的陈述,而只是依据院庭长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去做;在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时,不能正确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而只是做出有罪判决。由于长期应用这种模式,所以中国法官不具备独立的品格,不能在办案中真正体现司法的公信力。


二、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将审判尤其是庭审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同时也意味着就是以法官为中心,但并不代表他们这些方面在诉讼和庭审之外也是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将审判作为中心,也就是审判成为诉讼程序的中心,主要还是指庭审;在实际庭审中,还主要依靠法官,一切诉讼参与人都要服从法官的指挥。也就是说,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是中心;在进行审判时,庭审是中心;在进行庭审活动中,法官是中心。但在*法部门之间,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不但具有诉讼关系,还存在着*治关系、配合制约关系、司法监督关系、工作方面的联系、社会关系等。以审判为中心主要针对的是不同诉讼环节在诉讼和庭审中的关系,而不能要求在诉讼和庭审外的方面也做到这一点,而错误地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这一论点,并不与公检法在诉讼中的各种关系发生矛盾。我国要求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做到相互配合与制约,是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具有监督审判活动的职责,包括监督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诉讼等权力,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对《决定》作了详细说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在从事刑事诉讼活动时要做到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这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相一致,是符合我国特色的,一定要进行坚持”,这表明,“以审判为中心”与公检法三部门在实际行动中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不发生矛盾,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三,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进行庭审活动中,一定要准确认定证据,并不是说在庭上认定的证据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当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当前将“直接言词”作为刑事诉讼的国家,“直接言词”也不是绝对的,并不能将庭前证据全部排除在外,而应该在法庭上对其进行质证、辩证与查证。因此,遇到被告人在审前与法庭上提供不同的证据时,不能轻易的将法庭上的证据认定为正确的,将庭前的证据全部否定。而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有时应用法庭上的证据,有时应用庭前的证据,有时二种证据都不能采用。


第四,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就意味着“以侦查为中心”的错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也要防止出现“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要求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对检察机关提出警示:在进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不能单单依靠侦查机关送达的材料为准。在实际运行中,因为不同诉讼阶段和存在不同的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不能做到和法院一样,不能利用听证的方式,但可以对侦查机关送达的材料认真审阅,一旦确定可以应用直接言词的手段进行审查,那么就应用直接言词的手段进行,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核实相关证人证言等,才能对案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才能准确辨别证据的真假,才能据此作出正确决定,有利于实施侦查监督行为。 三、检察机关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


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诉讼证据、案件事实的查明、诉辩意见、裁判结果都要在法庭上得以证实,法庭在查明事实真相、明确证据真假、保护诉权的同时,作出公正裁判。它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要求得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准备,积极应对。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以审判为中心。需处理好两对关系:其一,职务犯罪侦查与起诉和审判的关系。要始终坚持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进行侦查与起诉行为是为了帮助法院做到依法定罪,因此应该对审判负责;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都要经过法庭的进一步验证和检验,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其二,“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监督、配合制约的关系。审判是诉讼活动的重点,法官在庭审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检察机关要认可审判工作的正确性,在法庭上要主动服从法官的指挥,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再有,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法庭上的审判行为,要努力履行自身职责,依法对庭审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严格、公平、公正的落实审判权。在保证二者协调配合的前提下,使审判权威与维护审判公正做到有机统一。


二是要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与起诉的案件质量,要保证提供的证据和事实经得住法庭的进一步检验。要全面依据收集证据的规定,要收集真实性高的证据,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有利于掌握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将可信可疑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复核;要进一步做好侦查规制与引导取证,要依据法律规定去收集证据,要对收集证据过程中出现的录音录像进行严格审查,尽量达到法院规定的规格与要求;还需与法院、公安进一步加强联系,统一司法理念和定案标准,应用法律时做到有序对接;要保证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据正确性,要将疑罪从无落实到底,严禁出现冤案错案。


三是要做好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的准备工作。检察机关要对即将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做好保护工作,要掌握其思想发展情况,防止其产生顾虑心态,要求其在出庭作证中做到实事求是。要支持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行为,鼓励其作出真实的说明。


四是要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工作。检察机关在庭前做的工作只是准备,法庭才是公诉人依法决战的重要场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法庭上将会出现越来越激烈的对抗。因此要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要认清双方辩论的焦点,要有所侧重准备出庭预案,完成“三纲一书”;要在上庭前与法官、律师交流,对示证、质证的结构和顺序要形成一致性意见;要对被告人的罪重、罪轻、无罪情节进行详细论述,不能仅仅指控嫌疑人的有罪情节也应该分析嫌疑人的罪轻情节甚至是无罪情节,辩论应该有所侧重,要抓住重点环节进行辩论,不能在细小事务上纠缠,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要努力做到依法、理性、平和,公诉人要为自身树立良好的正直形象。


五是做好审判监督工作。“以审判为中心”主要就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而不能凭着法官的个人想法去判。所以,一定要落实审判监督,杜绝有的法官出现不理解“以审判为中心”,而进行主观臆断,防止个别法官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六是认真做好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以审判为中心”对庭审效率是一个挑战,会导致司法成本的不断升高,一些地区案多人少的现象会更加严重。“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因此检察机关要发挥司法资源的有效性,做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如确定可以应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定要应用简易程序;在遇到未成年人犯罪、和解等案件中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要不断进行经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要严格依据《决定》中提到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共同对其进行研究,在做到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对那些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款退赃的,可以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及时简化和终止诉讼;对审结报告和其他法律文书可以进一步进行简化,在实际工作中删除那些不必要的繁琐步骤。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法论坛.2015(2).


[2]杨正万、王天子.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研究――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3]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中国法学.2015(1).


[4]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2).


[5]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法律科学(西北*法大学学报).2015(5).


[6]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检察.2015(1).


[7]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法律适用.2014(12).


[8]*.庭审实质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辽宁警专学报.2015(3).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